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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9000实施

ISO体系认证监督制度要求

浏览数:    来源:聚为咨询    

    认证机构要求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必须接受如下监督管理: 
 
  1、标志的使用。体系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应按体系认证机构的规定使用其专用的标志,不得将标志使用在产品上,防止顾客误认为产品获准认证。 
 
  2、通报。证书的持有者改变其认证审核时的质量管理体系,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认证机构。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定。 
 
  3、监督审核。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者的质量管理体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,以使其质量管理体系继续保持。 
 
  4、监督后的处置。通过对证书持有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审核,如果证实其体系继续符合规定要求时,则保持其认证资格。如果证实其体系不符合规定要求时,则视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,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或撤销其认证资格,收回其认证证书。 
 
  5、换发证书。在证书有效期内,如果遇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变更,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发生变更,或者证书的持有者变更时,证书持有者可以申请换发证书,认证机构决定作必要的补充审核。 
 
  6、注销证书。在证书有效期内,由于体系认证规则或体系标准变更或其他原因,证书的持有者不愿保持其认证资格的,体系认证机构应收回其认证证书,并注销认证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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